呼伦贝尔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呼伦贝尔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Hulunbeier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HRBA。
第二条 协会是经原呼伦贝尔银监分局批准成立,由呼伦贝尔境内注册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并在呼伦贝尔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地址设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
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着力提升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呼伦贝尔银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呼伦贝尔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活动范围在呼伦贝尔市域内。住所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机场路龙凤家园1号楼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6楼。
第六条 协会的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中央和银保监会决策部署,坚持政治和业务两手抓,充分发挥社团组织服务行业、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功能作用,推动社团组织更好服务呼伦贝尔银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协会的目标任务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协会正确的政治方向。将辅助监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会员,树立良好的行业规范作为基本任务。通过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制度机制建设,规范内部管理,严明纪律规矩,建立起协会依章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社团组织管理体制;最终将协会建设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 加强党对协会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八条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协会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必须绝对服从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和指导,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协会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时,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领导下成立党支部;要优选配强党支部书记。协会成立正式党组织后,须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工作职责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贯彻落实党章党规党纪,严肃开展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开展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好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措施。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加强党员管理
专职工作人员在协会工作超过6个月的,党员组织关系必须转入协会党组织。党组织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关怀帮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实现共同发展为目标,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促进会员实现共同利益。
1.建立健全会员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及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并监督会员单位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组织辖内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开展文明规范服务的受理、验收、组织评审、奖励工作,提升会员单位的服务水平。
2.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参与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利于会员单位发展的合理化建议;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进行情况通报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自身权益维护和风险管理。
3.接受会员单位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4.建立会员间的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及金融文化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与辖区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组织会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和业务技能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或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凡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在呼伦贝尔市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二级分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均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维护银行业的共同利益;
4.属于呼伦贝尔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5.将金融清廉文化纳入行规行纪;
6.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机构全称、办公地址、机构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以及同意按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等内容;
2.提交银行业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3.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4.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5.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6.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8.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银行业协会制定的各项同业公约、自律规则和银行业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2.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同时任理事会理事, 由法定代表人担任,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代表其参加会议行使会员代表权利。单位会员担任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的,可另派其他班子成员担任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会员未经同意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向会员单位作内部通报。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通报批评;
3.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4.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会员代表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3.审议协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协会理事会的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
5.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6.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原则上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与会员代表大会成员一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入会或退会;
6.决定协会内部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7.决定副秘书长、内部机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8.领导协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11.审议协会同业公约和自律规则;
12.审议协会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
13.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形式原则上为现场会,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书面确认等方式召开。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7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可根据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五名,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各一名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由秘书处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会员单位在职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监事长由会员单位领导成员担任,监事长、副监事长一般应由秘书处提名推荐,经监事会选举通过后产生。
监事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由本单位相应继任者接任代理职务。经下次监事会通过后正式任命。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并领导监事开展工作。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2.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以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3.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4.监督协会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重要人事任免的具体实施情况;
5.监督协会的其它重大工作。
第三十条 协会理事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视情况设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的产生
1.会长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一般应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后产生,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协会可视情况设专职副会长1人,一般应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派驻,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后担任;
3.协会可设副会长若干人,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在职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一般应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后担任;
4.会长、其他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由本单位相应继任者接任代理职务。经下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任命。
第三十三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因特殊情况可由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研究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若不设专职副会长,该职责由秘书长履行)
1.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2.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3.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副秘书长人选。
其他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监事会会议;
2.列席理事会会议;
3.主持监事会工作。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监事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一般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推荐,报登记机关备案。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也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提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副秘书长对秘书长负责。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内部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3.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提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名单;
5.决定任免秘书处部门临时负责人和部门副职;
6.签发本协会的日常文件;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含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各会员单位选派和通过劳务派遣公司雇用、自聘几种形式组成,会员单位选派人员要与协会秘书处签订选派协议,按照“一人多责、一人多岗”的原则,进行定职责、定岗位、定人员,在协会秘书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协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选派的,在协会工作期间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考勤、考核、党风廉政和党建管理,并按年度将考勤、考核、党风廉政和党建管理结果反馈回原单位;对自聘和通过劳务派遣公司雇用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奖惩按照协会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协会一般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会长或副会长同意后,由会员单位选派的,退回原单位,并由原单位根据情形予以处理或履行司法程序;对自聘和通过劳务派遣公司雇用的工作人员按相关制度开除或解聘。
秘书处负责人在任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负责人或提前改选。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2.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3.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其它经济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4.热爱协会工作;
5.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协会的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分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财务管理原则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和资助;
3.有关部门及会员的奖励;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承办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获取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协会必须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收据。会费收取原则上实行预算制,并遵循合理负担的原则。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遇有向会员提供服务需要另外收取费用时,必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要积极落实减负降费政策,根据协会费用使用实际,适当降低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
要定期向会员公示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捐赠情况等信息。
协会组织的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其经费单独筹集,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
经理事会批准,协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赞同、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服务所得应全部用于协会的自身建设和提高对会员的服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 协会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收费行为:
1.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2.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3.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
4.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5.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所需的费用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协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 、监事长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招投标制度,明确审批权限,规范费用支出,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各项支出合法合规。
第四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岗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协会财务收支每年聘请有资质的外部审计部门审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协会雇用专职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薪酬标准,参考当地金融机构平均工资待遇水平。
第五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协会中任(兼)职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五十四条 协会要主动接受分局的指导和监督
1.协会应紧密围绕监管政策导向和行业、会员实际需求,统筹规划工作举措和各项服务。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对口部门的指导,按照有关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
2.协会在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包括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前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其中变更登记审查包括对协会换届工作的有关规定事项以及按规定需要审查的日常变更事项;
3.协会在年度检查前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
4.在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财务审计;
5.协会及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查处;
6.协会要主动建立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沟通渠道,畅通信息沟通;
7.协会进行注销登记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开展清算事宜;
8.协会每年至少向业务主管单位进行1次工作汇报;
9.协会要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上级有关单位的专项巡察及其他执纪监督。协会在日常工作中要着重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进行自查;
10.协会党员员工发生违纪问题时,涉及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及党支部书记、纪检委员的,由分局纪检部门开展监督执纪;涉及其他党员员工的,由协会党支部开展监督执纪。对于协会其他非党员员工的问题,由协会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处理。对于涉及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按有关规定转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11.其他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监督和指导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严格落实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协会要按照分局党委和登记管理机关党建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中国银保监会党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内蒙古银保监局党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党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等党规党纪、会规会纪,坚决纠正“四风”问题,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第五十六条 加强办公用房、工作用车管理
协会购买、租赁办公用房、工作用车要列入协会重大事项管理,履行内部民主程序,严格执行向分局事前报告和审查程序,接受分局的监督检查。严格按标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超面积、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严格按《呼伦贝尔银行业协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使用公务用车。
第五十七条 加强接待费、差旅费管理
协会在公务活动中禁止提供和饮用任何酒类。公务出差住宿标准和补助标准均参照分局差旅费标准严格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审议。
第五十九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3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